国家临时储存粮食(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2008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主会场)和各有关分会场(以下简称“分会场”,和主会场一起简称“交易市场”)承担本次国家临时储存玉米(以下统称国家临时储存粮食)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国家临时储存粮食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二条 国家临时储存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订交易合同。交货仓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竞价交易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饲料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内蒙古、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省(区)以外的其他省份。
第三条 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