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向售粮农民公示了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包括标准样品)和收购价格;是否认真执行《预案》规定的粮食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收购中是否执行新的《小麦》国家标准,采用新的检测仪器;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缺斤短两、以陈充新等变相压低或提高收购价的行为;是否按时结算收粮价款,是否存在给农民打白条、代扣各种收费及其他款项等行为;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其收购价格是否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是否有“转圈粮”等问题。
(二)检查最低收购价粮食储存及管理情况。承担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的收储库点承储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是否质价相符、账实相符;粮食储存是否符合安全储粮要求,是否存在擅自动用或自行销售最低收购价粮食的行为。
(三)其他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是否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粮食收购数据和有关情况;中储粮有关分公司是否将最低收购价粮食每月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农发行省分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收储库点是否每五日将收购进度抄报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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